各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进一步发挥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根据《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财企[2009]4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循环经济引导资金备选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1、节能方面(节能专项)。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审计等项目。
2、循环经济方面。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高耗水企业节水改造及中水回用项目,农业循环经济项目,生产过程中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工程,节能环保产业产品及技术推广等项目。
3、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主要包括:硫石膏、磷石膏、化工废渣等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农作物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市政污泥处理处置资源化利用项目,城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4、污染防治及生态修复方面。主要包括:利用环保技术、碎石渣土等进行土壤、山体修复治理项目,大气污染防治产业化等项目,
5、低碳发展方面:主要包括:低碳城区、园区、社区、校园等试点建设,低碳商业模式探索,减碳、零碳、储碳技术等项目。
6、国家及省、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项目应在2013年6月30日后,2014年6月30日前完工,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项目应在2013年6月30日后,2014年6月30日前完工并稳定运行2个月以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装备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后年实现节能量应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3、能源审计项目及低碳发展类项目均须在2014年底完成。
4、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及生态修复项目。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应在1000万以上,项目于2013年6月后开工建设,2014年6月底前建成或主体工程完工。
(二)材料要求
1、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可研报告;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除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外,新建项目须提供节能审查意见书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5、项目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征土地的项目,不需要新征土地的项目请附上企业说明书);
6、项目进展情况说明(资金构成及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7、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具有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8、企业基本情况表;
9、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10、中介机构出具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区财政部门出具的财务信息报送证明。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提供改造前后能耗情况及节能量计算方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低碳发展类项目须核算项目碳减排量。能源审计项目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准备。
(三)申报程序
各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汇总,于2014年4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文件(或推荐函)、项目申报材料各一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吴凌:82796106)、市财政局(企业处 唐晨:85730200
)。同时,项目单位通过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61.183.175.36)(高瞰: 82201854)完成注册申报。市级项目及部分跨区项目可由企业直报,并附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要求的备选项目列入2014年武汉市循环经济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附件:1、2014备选项目汇总表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