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在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网站上,就全文公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3月2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把该通知正式印发,该通知对装配式建筑的目标、政策措施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均做了详细的部署。
从措施来看,自2017年4月1日起,武汉市要求二环线以内的民用建筑全面推行装配式建筑,而武汉市二环线以外的重点功能区(含中法生态城、花山生态城、四新会展商务区、青山滨江商务区、杨春湖商务区)的民用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等建筑也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
从目标看来,2017年,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2018年-2020年,上述比例力争逐年递增10%,到2020年力争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
从政策扶持看,该通知中,武汉市对装配式建筑,不仅有免税、资金补助等软性政策,更有力度杠杆的硬性措施:按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按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监管比例按照15%执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结构主体施工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办理预售许可证;对装配式预制构件、建筑部件生产基地及其产业链相关研发生产企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应给予优先扶持。
在政府监管方面,该通知要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增加装配式建筑审查内容,不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审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时,对独立成栋的工程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要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装配式建筑预制率、装配率和成品房要求;在核发《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后,应就项目是否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建筑工程,不得办理项目规划工程许可手续。已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成交确认书)的建设项目,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年内继续沿用原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满1年后,应当按照本通知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本市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督促本市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配合做好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产品质量标准与工程设计、施工建设有关标准的衔接;建设主管部门应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与装配式建筑特点相适应的验收监督制度,按规定制定项目监督计划,明确监督要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
2017年,武汉市装配式建筑要步入加速发展的快车道!
现将《通知全文》发布如下: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6] 6 号 ) 、《 国务院 办 公厅 关 于 大 力 发 展 装 配 式 建筑 的指 导 意 见》( 国办发[ 2016]71 号 ) 、《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推进建筑 产 业 现代 化 发 展 的 意 见 》( 鄂 政 发 [2016 ] 7 号 ) 等 文 件 精神 ,进一步 加 快 我 市 装 配 式 建 筑 发 展,经研 究,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知 如下 :
(一)房屋建筑 。到 2017 年底 ,新建装配式建筑 面 积 占 当 年新建建 筑 面 积 的 比例 不 低 于 10% ; 2018 年-2020 年 ,上述比例力争逐年递增 10% ,到2020 年 底 ,力争新建装 配 式 建 筑 面 积 占 当 年 新建建 筑 面 积 的 比例 不低 于 40% 。
下列范围内的房 屋建筑 ( 建筑 面 积在 5000 平 方 米 以下 的 民用建筑 以及建设 项 目的 附属 设 施 除外 ) 在 土地供 应 时应 当 明确 按 照装配 式 方 式 进行建 造 :
1. 自 2017年 4 月 1 日起 ,二环线以 内的 民用 建筑 ,二环线 以外的重 点 功 能 区 ( 含 中法 武 汉 生 态 示 范城 、武 汉东 湖 新技术 开 发区花山 生 态 新城 、汉 阳 区 四新会展 商 务 区 、青 山 区 滨 江 商 务 区 、洪 山 区 杨春 湖 商务 区 ) 的 民用 建 筑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 ,独立成栋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2. 自 2018年 1 月 1 日 起 ,各中心 城 区 ,武 汉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武 汉经 济技术 开发 区 ( 不 含 汉 南 区 ) 、市 东 湖 生态 旅 游风 景 区、 武 汉化工区 范 围 内的民用建筑 ;
3. 自 2019年 1 月 1 日 起 ,新城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都 市 发 展 区 、武 汉 盘 龙城 经 济 开发 区 、武 汉 阳逻经 济 开 发 区 范围 内的 民用 建筑 。
(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 、综合管廊等)。自 2017年4月1日起 ,开展装配式 建设 试 点 ,并逐步完善相 关 建 设标 准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凡符合装 配 式 建造条件 的市政基 础 设 施工程 应 当 按 照 装 配 式 建造标准进行建设 。
(一)按照 装 配 式 建造 方 式 开 发 建设 的项 目,在符合国家政 策 规 定 的前提 下 ,可 分 期 缴 纳 土地 出让 金 ;在 办 理 规 划 审 批时 ,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 筑 面 积 ( 不 超 过规 划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3% ) 不 计 入 成交地块 的容积 率核 算 。( 责任 部 门 :市国土 规 划 局 )
(二)按照 装 配 式 建造 方 式 开 发 建设 的 商 品 房 项 目,其预售 资金监 管 比例 按 照 15% 执行;小 高 层 及 以上 建 筑 结构 主 体施 工 达 到 总 层 数 三 分之 一 以上 ,且已确 定施 工进度 和 竣 工 交付 日 期 的 ,即 可 办理 预 售 许 可 证 。( 责任 部 门 :市住房保 障房 管 局 )
(三)按照 装 配 式 建造 方 式 开 发建 设 的项 目,其新型墙体材料 专 项 基金 ,可即征即退 ;符 合 新 型墙体材 料 要 求 的技 术研 发 项 目,可按 照 相 关 规定从 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 助 。水泥 混凝土 预 制 构 件 视 同 新 型墙 体 材 料 ,可按照 相 关 规定 享 受 增值 税减 免 等 优 惠政 策 ;企 业 为 开 发建 筑 产 业 现代 化 新技 术 、新 产 品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发 生 的研 发费 用 ,符 合条件 的 除可 以在 税 前 列 支 外 ,并享受 加 计 扣 除政 策 ;有 关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发 和 与 之 相 关 的技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业 务取 得 的 收入 ,免征增值 税 ,符合条 件 的技 术 转 让所得 可 享 受 减 免企 业 所 得税优 惠政 策 。(责任 部 门 :市 城 乡 建设 委 、市 财政 局 、市 国税 局 、市地 税 局 )
(四)按照 装 配 式 方 式 建 造 的政 府 投 资 的公共 建 筑 和 独 立 成 栋 的保 障 性住房 ,其因采用 装 配 式 方 式 建 造 所增 加 的成本计 入 项目建设 成 本 。( 责任部 门 :市发展 改革 委 、市财 政 局 ) 。
(五) 在土 地 出让 、项 目招 投标 等 方 面 ,优先支持 具 有 工 程 管 理 、设 计 、施 工 、生 产 、采 购 能 力 的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龙头 企 业 、产 业 联合体和 大 型产 业 化 集 团 。( 责任 部 门 :市城乡建设 委 、市 国土 规 划 局 )
(六)对运输超 大 、超宽 的预 制 混 凝土 构件 、钢 结构构件 、钢 筋 加工 制 品 等 的运 输 车 辆 ,在物流 运 输 、交 通 畅 通 方 面 给 予 积极 支 持 。( 责任 部 门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七)对装配 式 预 制 构件 、建 筑 部 件 生 产 基地 及 产 业 链 相 关 研 发 生 产 企业 ,市工业发展专项 资金 、循 环 经 济发展 专 项 资金给予 优 先扶持 。( 责任部 门 :市经济和信 息化 委 、市发 展 改革 委 ) 。
(一)发展改革部 门对政 府 投 资 的建 筑 工程 ,在固定资产 投 资项 目节 能 审查环 节 应 当 增 加装 配 式 建 筑 审查 内容 ,对不符 合装 配 式建筑相 关 标准及规 范 的建筑 工程 项 目不 予 审查通过 。
(二)住房保障房 管 部 门在 下达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年 度 计 划 时 , 对 独 立 成 栋 的工程 应 当 明确 采 用 装 配 式 方 式建造 的建设 要求 。
(三) 国土规划 部 门在 土地 划 拨决定 书 或 者 土地 出让合 同 、建 设用 地规 划 条件 中 ,应当注明装 配 式 建 筑 预 制 率 、装 配 率 和成 品房要 求 ;在 核发《 规 划 ( 建 筑 ) 方 案 批 准 意 见 书 》 时 ,应当就 项 目是 否 符合装 配 式 建筑 相 关 标 准 及 规 范 征求 建设 主 管 部 门意 见 ;对 不 符合相 关 标准及规 范 的建筑 工程 ,不得办理 项 目规 划 工程 许 可 手 续 。
(四)产品 质量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应 当 会 同建 设 主 管 部 门加 强 对 装 配 式 建 筑 部 品 、构 件产 品 生 产 环 节 的质量 监 督 管理 ,督促装配 式建筑 部 品 、构 件产 品 生 产 企业 建 立 和完 善 质量 保证 体 系 ,配合做 好 装 配 式 建筑 部 品 、构 件 产 品质量标准 与 工 程 设计 、施 工建设 有 关 标 准 的衔接 工作 。
(五)建设主 管 部 门应 当 推 进 建 筑 信 息模 型 ( bim ) 技 术 应 用 , 优 化 装 配 式建 筑 项 目的质量 安 全监 督 ,建立 与 装 配式 建 筑 特 点 相 适 应 的验 收监 督制 度 ,并按 照 规定 制 订 项 目监 督计 划 ,明确 监 督要 点 。施 工 图设计 文 件 未 经 审查或 者 经 审查 不 合格 的 ,不得 办 理 施 工许 可 证 ;装 配 式 建筑 原 则 上 应 当采 用 工程 总 承包 模 式 ,按 照 技 术 复杂类 工程 项 目开 展招 投标 。
(一)市建筑 产 业 现 代 化 推 进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应 当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及 时研 究 解 决 在 本 通 知 执 行 中发 现 的 有 关 问题,制定 考 核 办 法 ,加 强 对各 区 ( 含 开 发 区 、风 景 区 、化 工 区 ,下同 ) 、各 责任 部 门 的 监 督考核 。各责 任 部 门要加 强 工 作 协 调 配 合 ,认真 研 究 落 实 相 关 政 策 。
(二)各区人 民 政 府 ( 含 开 发 区 、风 景 区 、化 工 区 管 委 会 ) 要 加 快发 展装 配 式 建 筑 ,充分发 挥政 府 主 导 作 用 ,加强组 织 领 导 ,强化 工作 措施 ,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
(三)各区 、各 部 门 应 当 支 持 开 发 、设 计 、技 术 研 发 、施 工 、生 产 、物 流 企 业 组 成 建 筑 产 业 联 合体 、大 型产 业 化集 团 和 龙 头 企 业 ,促进传 统 开 发 、设 计 、施 工 、生 产 企 业 向建 筑 产 业 现代 化 模 式 转 型升级。
各区 、各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本通 的规定 ,结合工作 实 际制 定 具体的 实施 方 案 并组 织 实施 。对违反本 通 知规定和 相 关 标 准及规 范 的行为,各责任 部 门要按 照 各 自职 责依法依规 予 以查处 。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